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7-1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24〕17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及各系主任、毕业年级辅导员组成。

    第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审查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学生的遴选与推荐,审核和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三条 学院纪委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 3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考试补考记录不多于一次。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460 分(710 分制)或六级成绩达到 425 分(710 分制)及以上;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 5.5 分或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 70 分;其他语种学生,相应语种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67 分。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五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 3 名及以上我院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

须进行公示。

    (二)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第四条第(四)款限制,其平均学分绩点须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 30%以内、考试补考记录不多于两次、综合奖励分不低于 15 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力成员(排序前三名)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全国权威学科竞赛(学校公布的竞赛项目文件)并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不含三等奖)。比赛设置特等奖的,应获得二等奖以上(不含二等奖)。

    2.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 SCI、EI 期刊检索或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六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综合测评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学业综合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组成。

    (一)学业综合成绩  

    学业综合成绩考核以学分绩点为依据,学业成绩(M)按(平均学分绩点+5)*10 计算。

    学业综合成绩 P=M。

    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二)综合奖励与赋分  

    综合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术论文、授权专利及荣誉称号等,综合奖励分计算方法见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1.综合奖励的项目按照《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推免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一览表》执行。

    2.普通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每类项目下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3.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限报数量要求,按附件《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4.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满 2 年者及其在部队立功按奖励计分,不计入限制项。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名额每年由学校分配。

    第九条 学院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为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的 70%,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为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的30%。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因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纳入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

    第十条 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为:

    (一)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ISEC)班按照单独一个专业分配一个推荐名额。

    (二)剩余名额由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普通班)、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四个专业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按照各专业应届本科生班级数从高到低确定专业顺序,并依次循环分配(班级数相同的专业同时分配),每次分配 1 个,当剩余 1 个名额且不同专业班级数相同时,按照各专业相同名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分配,分配原则为综合奖励分高的优先、

综合奖励分相同的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普通推免生推荐名额因某专业出现空缺而剩余的名额,继续按以上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不分配至具体专业,面向全院学生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推免生申请人按所在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分专业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平均学分绩点、综合奖励分确定排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按综合测评成绩单独排序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若两名及两名以上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综合奖励分、平均学分绩点确定排序。

    第十四条 服兵役推免生名额由学校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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